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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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5:41
集团财务公司的职能有吸收成员企业存款,但是不能吸收集团外企业的存款,从抗风险能力来看,比一般哪怕是最小的银行都差很多。银行也有倒闭的风险,但是还有银行保险可以保障。集团财务公司得存款都是按行政命令,集团也不下真实的文做担保,风险就更大了。综上,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属于借款性质,应该按公司法中企业对企业的规定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由集团总部作为担保人才符合法律程序。而不是目前集团财务公司以银行自居的情况。所以,财务公司存款应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与其风险程度相匹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5:46
按照CNPC的财务公司回答你
申请财务公司账户的时候,就是视同一个商业银行,在银行存款科目下面创建二级明细“财务公司”,记账时,应该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视同为一个商业银行。
理由是,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具有金融机构性质。这不是你放在母公司的存款,所以不能用往来性科目、其他资金类科目核算。
子公司和财务公司在不在一起,都没有影响。因为是两个独立法人机构。
如果是集团的结算中心,应该视同对集团的上存资金,一般来说应该放在“内部存款”、“上存资金”这种类似的科目上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