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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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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0:17

广州市为强化对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的管理,保障市民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条例旨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


条例定义的生猪产品包括宰杀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活动均适用此条例。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协调各部门共同行动。这些部门分工明确: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防疫、检疫,对违禁药物进行检测;卫生部门监管餐饮业和食堂的卫生;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屠宰场所和占道经营行为;质量监督部门监督肉制品加工者;公安部门防范和处理扰乱秩序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其他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


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区域内工作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协助清查违法行为。同时,允许生猪屠宰和产品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提升行业自律和诚信。


政府鼓励品牌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对表现优秀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表彰和扶持。


最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需确保对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管理的经费支持,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扩展资料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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