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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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略)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你哥哥转让股权给弟弟爱人,属于直系亲属之间转让。你哥哥可以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来申报,不存在有个人所得税。因为没有股权转让所得,就没有个人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转让价高于投资成本(含税费),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