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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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3:45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明确规定,强制保险所涵盖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特定情况:当被保险人因*的判决或调解而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时,强制保险才会介入。然而,如交警部门的调解或自行和解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在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这是由103010第二十条条款进一步明确的,它指出,对于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害,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有权在责任限额内复核被保险人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特别是那些经交警部门调解或自行和解产生的部分。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最高法在《交强险条款》中仅给出了基本原则。具体数额的确定,由人民*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手段以及造成的结果等因素综合判定。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特别在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做了严格的限定,强制保险只承担两种形式的赔偿:
这两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认可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