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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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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2:06

在青岛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七章主要涵盖了相关的定义和实施细节。


首先,物业被定义为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这些构成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对象。(第四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特指新建物业在业主首次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物业管理活动,这是物业管理和正式交接的一个过渡阶段。(第四十八条续)


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同时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第四十八条再续)


物业管理企业则是指那些依法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专门从事这项服务的企业。(第四十八条终)


在物业管理的参与者中,业主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物业使用人则包括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非业主。(第四十九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志着青岛市物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的新阶段。(第四十九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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