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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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8:3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详细通知,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中央企业在内部资产重组,如符合306号文件规定,境内企业间的协议转让由中央企业自行批准或依法决定,并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二、内部转让时,若双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转让价格可基于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且不得低于此值。若涉及其他企业,转让价格则须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中央企业批准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其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自身负责。转让价格基准为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
四、中央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需符合各自业务范围和战略规划,有利于主业强化和资源优化。此类转让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五、各中央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六、中央企业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产权转让管理机构和人员,规范内部程序,并建立档案,确保责任落实。
七、企业需将产权转让制度、管理机构等信息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例外情况包括已批准重组或托管的中央企业。
八、中央企业需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转让事项汇总报告,格式见附件。
九、国务院国资委将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央企业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立即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国资发产权〔201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