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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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7:07
【答案】:D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专项计划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四)计划说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
(五)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